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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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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住房公积金谁缴,离职员工公积金被拖欠咋办

 

 

近年来,因用人单位未为员工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的员工、单位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多起职工与用人单位间的住房公积金纠纷中,用人单位不服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处理决定,将管理中心告上法庭,多遭败诉。

其中体现的问题包括:派遣制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由谁缴存?员工离职后,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有责任帮其追缴原单位欠缴的公积金?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属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主体?

在多起判例中,法院均明确表示,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强制性法律义务,无户籍要求,追缴无时效限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员工均有权监督用人单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管理中心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拖欠的公积金。

劳务派遣公司被判补缴公积金:劳动关系决定缴存义务

澎湃新闻发现,有劳务派遣单位遭员工举报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缴存后,该单位认为自己并没有为员工缴存公积金的义务,并将管理中心告上法庭。

2017年2月17日,李某向大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称,自己与庄河市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被派遣到中国联通集团辽宁省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工作期间,庄河市劳务公司从2004年至2012年未按要求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随后,公积金中心认定,庄河市劳务公司欠缴李某自2004年4月至2012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合计17811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庄河市劳务公司自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规行为。

庄河市劳务公司对此决定不服,将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上法庭,并在一审败诉后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再审裁定书中,吉林省高院指出,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具有受理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投诉,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权。在本案中,虽然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对万通药业未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作出罚款处罚,但对赵某某要求“责令万通公司足额缴存2001年10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投诉事项,未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即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予纠正。